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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临清市医保处缴费通知

阅读量:3834476 2019-10-27



您们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开始了!
根据《聊城市医疗保障局、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聊医保发〔2019〕60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将医疗保险待遇惠及到每名参保居民,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2020年度聊城市参保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250元。各级财政人均补贴550元。
三、集中缴费时间:2019年10 月21日至2019年12月10 日。待遇享受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需补缴该年度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且从缴纳之日起推迟3个月方可享受待遇。
四、缴费方式:我们提供了以下多种缴费方式供您选择:
(一)村居社区缴纳。带身份证、户口本到参保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进行集中缴费;
(二)银行柜台缴纳。可以到齐鲁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个网点、工商银行营业室进行柜台缴纳,可以使用现金。
(三)手机银行缴纳。可以通过农商银行、齐鲁银行、中国银行的手机银行缴纳。
(四)微信缴纳。可以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办税模块”办理注册后,完成缴纳。
(五)电子税务局缴纳。可以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sd-n-tax.gov.cn/)进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办理注册后,完成缴纳。
五、新生儿参保政策
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后参保缴费的,需补缴该年度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且从缴纳之日起推迟3个月方可享受待遇。
六、医保待遇
(一)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60%。
例如:临清市人民医院属于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部分,可以享受70%报销。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
申办材料:申请病种的相关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原则上凡可提供二级及以上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近3个月的病历、检查、化验结果的,不再重复诊断、检查、化验)、检查化验报告、一张一寸照片;
慢性病评审: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心脏支架、心脏搭桥、苯丙酮尿症可以即时审批,其余疾病按季度评审。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2、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5种。包括:(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白血病;(5)血友病;(6)帕金森综合症;(7)扩张型心肌病;(8)风湿性心脏病;(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重症肝炎、肝硬化;(11)脑瘫;(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14)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1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16)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17)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18)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19)重症肌无力;(20)冠心病;(21)重性精神疾病;(22)黄斑病变眼内注射治疗;(23)多发性硬化;(24)苯丙酮尿症;(25)0-17岁残疾儿童抢救性门诊康复项目(脑瘫、智障、孤独症、听障、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3、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65%,对部分特殊病种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血友病为75%,常规血液透析为80%,腹膜透析、血液滤过费报销比例为70%。除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以外其它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度1万元。
(三)大病保险待遇
一般居民补偿标准: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与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补偿标准:起付标准为5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以上(含)的部分给予85%的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负担。
对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实行单独的补偿办法: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保险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四)意外伤害待遇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不予支付。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正常疾病住院支付政策执行。
(五)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随着门诊统筹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温馨提示:
1、首次参保人员,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镇、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先办理参保登记再缴费。
2、缴费时如果出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匹配”或信息错误,可以持身份证或户口页,到本地便民服务中心修改。
3、如果您想更详细地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请到您所在地的镇、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和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征缴管理科咨询。
市税务局征收咨询电话:0635-2423114(办税服务厅) 0635-2311850(社保和非税股)
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征缴管理科咨询电话:0635—7121707、0635—7121708
市医保局医保大厅咨询电话:0635—7121710
国家税务总局临清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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