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可以订阅哦!
益
刚
说
1、随着网络购物的越来越普遍,有关网络购物的法律争议也不断的增加。从法律上看,网络购物本质上是消费者和网店签署了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交易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商品买卖,具有特定方式和严格的交易规则,需要网络上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必要的审核、确认程序签约和进行商品交易。本案例即属于商业机构与用户之间以电子合同形式达成的买卖关系,即B2C交易模式。2、鉴于本案网络销售模式的特殊性,抢购当日该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的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点击该广告后即进入抢购页面,相当于本案网络经营者明确在网络上表明了产品的型号、质量、价格等因素,作出了出售电源的要约,之后本案消费者以抢购的方式完成了承诺行为,随之与小米公司达成了涉案电源的买卖协议。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该商业广告性质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的认定是错误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小米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消费者由于认同小米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承诺,其中包含的价格表示应为49元。而从小米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订单中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为69元,并非49元。小米公司虽称是后台故障所致,但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也并没有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导致其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综合来看,可以推定小米公司是存在欺诈故意的。因此,本案消费者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致使其认为49元即可以买到10400mAh移动电源,但最终却花费69元买得,且消费者之后的付款行为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实则为合同的履行行为,亦不能以此否认欺诈的成立。因网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欺诈的损害性赔偿,是于法有据的。3、本案对消费者的启示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关注商家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区分的关键是广告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包括型号、质量和价格等;如果一旦构成要约,则消费者购买即构成承诺,如果商家违反广告的承诺不予以确认、不予以发货或者货物有瑕疵,商家很可能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通过和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商家的启示是,在网络上披露产品的商业广告时应当首先确定本广告的法律性质,如果仅仅是吸引消费者点击链接但不想构成要约,则广告中应当不包含具体的产品内容。如果广告含有具体内容,很可能构成要约,应当就要约的内容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
目录一、案例名称
二、争议要点
三、裁判摘要
四、基本案情
五、裁判结果
六、裁判理由
七、案例启示
一、案例名称
王某诉小米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二审案二、争议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王某与小米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小米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裁判摘要
双方订立合同显示的价格与要约承诺的价格不一致,且网络经营者并无证据证明其非故意为之,该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是否付款,并不影响欺诈的成立。四、基本案情
2014年4月8日系小米公司的米粉节,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于2014年4月8日在小米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订单号为×××。王辛提交上述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共计108元。2014年4月12日,王辛收到了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包括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2014年4月17日,王辛认为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米公司的客服给王辛发送手机短信,载明:请在7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换货产品的整套以及快递发票邮寄(无需商品发票,快递不支持平邮和到付)至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18号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2号楼2层小米客服服务中心。(注:快递发票抬头为小米公司,快递面单上需要留下你的手机号码。)2014年4月21日,王辛将5200mAh移动电源的数据线邮寄给了小米公司,小米公司已经收到。另,王辛提交的证据11"移动电源售后政策截图"中载明:1、自签收之日起,如商品及包装保持小米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7天退货,15天换货,1年内质保;2、退换凭证:用户提供相关订单号;3、非因质量问题的退货,需要产品包装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且需用户承担退货运费;非质量问题退换次数仅限一次;4、因质量问题办理退换服务,在邮寄商品时,用户须将快递发票一并寄回,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运费凭快递发票最高可报销15元/单。质量问题的退换,用户在线咨询,上传凭证,经确认后寄回检测,然后进入相关流程。五、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六、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通过王辛提交的订单截图、支付宝付款截图、送货单照片,可以认定王辛与小米公司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中,小米公司在其网上发布的广告中载明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但该广告只是描述了商品的名称及价格,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要约应该具备的内容均未涉及,该商业广告的内容并不符合要约的规定,故该商业广告应属于要约邀请,不必然成为合同内容。此外,王辛提交的订单中明确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为69元,王辛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在付款前已经知晓该价格。故该院认定小米公司在其与王辛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就5200mAh移动电源的问题,在王辛与小米公司客服沟通的过程中,小米公司已经明确告知王辛应将整套产品寄回,但王辛仅寄回了数据线,导致小米公司无法进行整套产品的检测,该责任在王辛自己。故王辛以小米公司存在价格欺诈、5200mAh移动电源不提供整套产品就不能保修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能成立。王辛所主张的其他其认为应当撤销合同的理由,均缺乏依据,该院不予采纳。鉴此,该院对王辛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认为:通过王辛提交的订单截图、支付宝付款截图、送货单照片、发票,可以认定王辛与小米公司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就10400mAh移动电源,小米公司在米粉节抢购前专门制作了宣传页面进行广告宣传,即原价69元的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在米粉节当日该广告仍然存在。由于小米公司网络抢购此种销售方式的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王辛由于认同小米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从小米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王辛4月8日14时30分下单,订单中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却为69元,并非49元。小米公司现认可小米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由于小米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导致其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故本院认定小米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王辛关于10400mAh移动电源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小米公司应当赔偿王辛500元。合同撤销后,王辛应退还其购买的小米公司10400mAh移动电源一个。七、案例启示
1、随着网络购物的越来越普遍,有关网络购物的法律争议也不断的增加。从法律上看,网络购物本质上是消费者和网店签署了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交易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商品买卖,具有特定方式和严格的交易规则,需要网络上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必要的审核、确认程序签约和进行商品交易。本案例即属于商业机构与用户之间以电子合同形式达成的买卖关系,即B2C交易模式。2、鉴于本案网络销售模式的特殊性,抢购当日该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的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点击该广告后即进入抢购页面,相当于本案网络经营者明确在网络上表明了产品的型号、质量、价格等因素,作出了出售电源的要约,之后本案消费者以抢购的方式完成了承诺行为,随之与小米公司达成了涉案电源的买卖协议。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该商业广告性质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的认定是错误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小米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消费者由于认同小米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承诺,其中包含的价格表示应为49元。而从小米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订单中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为69元,并非49元。小米公司虽称是后台故障所致,但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也并没有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导致其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综合来看,可以推定小米公司是存在欺诈故意的。因此,本案消费者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致使其认为49元即可以买到10400mAh移动电源,但最终却花费69元买得,且消费者之后的付款行为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实则为合同的履行行为,亦不能以此否认欺诈的成立。因网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欺诈的损害性赔偿,是于法有据的。3、本案对消费者的启示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关注商家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区分的关键是广告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包括型号、质量和价格等;如果一旦构成要约,则消费者购买即构成承诺,如果商家违反广告的承诺不予以确认、不予以发货或者货物有瑕疵,商家很可能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通过和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商家的启示是,在网络上披露产品的商业广告时应当首先确定本广告的法律性质,如果仅仅是吸引消费者点击链接但不想构成要约,则广告中应当不包含具体的产品内容。如果广告含有具体内容,很可能构成要约,应当就要约的内容承担低约过失的责任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
孙益刚
2019年10月27日
孙益刚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本人具有5年左右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通过保荐代表人考试。具有3年左右的投资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曾经在中民投集团等公司从事投资相关法律业务。现为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专注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服务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业务。
欢迎专业和业务交流。
精彩原创分享
集团公司如何设置股权架构
企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降低用工成本?
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扩展业务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如何对一家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公司变更登记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印章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技术团队和大公司进行合作的法律要点建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从行业角度看,哪些企业适合科创板上市
取得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几点建议
从技术创新性看,哪些企业适合科创板上市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从科创板和创业板对比角度看,哪些企业适合科创板上市
公司清算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劳动人事关系处理的法律要点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大股东侵害?
有关《公司法》法律干货50点(密集症慎点)
创业公司初始融资时应注意的一些实操要点
创业公司出资涉及的法律要点
创业者设立公司前如何签署发起协议
人力资本入股公司是否可行?
创业公司股东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
股东会决议的相关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从业绩门槛看,哪些企业适合科创板上市
当事人进行项目合作涉及的法律要点建议
初创企业如何设立期权池
从科创板看中国的同股不同权制度
创业公司融资过程中和VC交流的几个误区
起草合同过程中,怎样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什么是公司制私募基金?
签署合作意向书的法律要点
公司如何进行分立
股东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吗?
如何起草一份买卖合同
一个律师对刘强东最近几个事件的评论
合同审查的一般理念分享——合同模板害死人
如何审查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认缴出资的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是否需要承担转让前的公司债务?
撰写合同时如何明确合同标的
小股东如何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外部承包者如何合法合规签署农村承包合同
如何对初创公司进行估值?
一个律师眼中的“吴谢宇涉嫌弑母案”
创业公司融资时如何准确把握“清算优先权”?
创业公司以无形资产入股公司需要注意的法律要点
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的合法合规要点
如何签署《补充协议》?
离婚时,夫妻双方涉及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你了解婚前财产协议吗?
民法法律实务学习笔记77个要点汇总(密集症慎点)
担保合同都有哪些坑?
如何合法合规解除合同?
股东不合,大股东如何让小股东合法合规退出?
公司如何合法合规的增资扩股?
如何与员工签署合法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
拟IPO企业如何引进投资者?
“净身出户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内部章程和工商局备案的章程不一致怎么办?
拟IPO企业如何聘任独立董事
公司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公司融资时如何谈判“共同出售权条款”?
创业公司融资时如何谈判“拖售权条款”
谨慎以新设公司的方式进行IPO
离婚诉讼中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何把握?
读《任正非答记者问》的个人学习笔记
拟IPO企业如何聘请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如何预防和解决公司僵局?
公司IPO前供应商、客户或者渠道商等能否入股?
企业为什么要及时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如何处理员工加班相关的法律争议?
重视投资协议中的“鉴于条款”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公司如何合法合规的给员工降工资?
《深度工作》学习笔记(一)
《深度工作》学习笔记(二)
离职创业有风险,小心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何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KEY MAN”条款?
夫妻一方擅自把房子卖了怎么办?
《生活的哲学》读书笔记30个要点
员工虚假报销,公司该怎么办?
如何制定并购交易方案?
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如何从法律角度做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创业公司如何应对投资机构的“一票否决权”?
如何发现目标公司的“隐性负债”?
吴军《态度》之读书笔记(一)
吴军《态度》之读书笔记(二)
股东未缴纳任何出资,如何解除股东资格?
创业加盟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股东是否可以以债权出资?
被冒名做公司“股东”了怎么办?
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大前研一《专业主义》之读后笔记(一)
小股东如何利用股东代表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企业家的股权如何规划继承?
如何确定股权收购的过渡期损益?
公司是否可以向某些股东定向分红?
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
债权人接受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是否可以质押?
公司对外担保如何回避法律风险?
公司监事的权利边界都有哪些?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一)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二)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三)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企业招聘新员工入职,需要做哪些法律审查?
关于是否应当加重公司法定代表人信用责任的思考
资产并购中涉及的资产和业务如何交割?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四)——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人的惩戒措施都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人后怎么办?
如何与员工签署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用人单位谨慎发“录用通知书”(offer)
公司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六)
拟科创板IPO之前引进自然人股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拟科创板IPO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科创板上市之前引进财务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拟科创板IPO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拟科创板IPO涉及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科创板IPO前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股改?
拟IPO公司违规使用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的法律风险及其规范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七)
科创板IPO企业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科创板拟IPO前如何处理“违法行为”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规避“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审核红线?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八)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九)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合法合规进行股权转让?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合理规划“募投项目”?
印尼水电项目投资的法律风险要点
印度尼西亚对国际仲裁的认可规则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规范“股权代持”?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都有哪些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想说爱你不容易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背后的反思——无恒产者无恒心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规范“劳务外包”?
新《药品管理法》的详细解读(一)
新《药品管理法》的详细解读(二)
新《药品管理法》的详细解读(三)
新《药品管理法》的详细解读(四)
公司法案例学习:章程如何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
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怎么办?
股东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如何救济?
谨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出资不实,对股权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
谨慎做“挂名股东”!
股东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律责任有多大?
创始股东被各种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解散纠纷中如何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隐名出资人想显名化?——没那么简单
侵害小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增资有效吗?——雾里看花
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关系?——证据为王
如何限制股权代持人擅自转让股权?
如何认定股东和公司的人格混同?
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的商业逻辑很重要
非法经营罪,一个“无限大的口袋罪”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导致的合同无效情形?
夫妻一方恶意处置房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房屋买卖中签的阴阳合同有效吗?
房地产公司宣传的“买一层得两层”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如何认定提供格式条款方已经尽到了合理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购房人一不小心买了“凶宅”,怎么办?
总经理伪造公章私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单位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举债人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明知举债人配偶不知情,房屋抵押权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双方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IPO上市过程中的股权隐名代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杉浦立身与龚茵股权转让纠纷为例
租赁京牌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