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主要是行政许可律师、公证类事项;行政给付法律援助类事项。
二、试点项目清单(行政给付法律援助类)
以下人员不需提供特殊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可按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5、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8、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
9、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10、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1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13、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1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15、见义勇为人员。
三、对列入清单的试点项目,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文书(见附件),并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后果。
附件: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
2019年9月20日
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盐城市大丰区法律援助中心: